近日,广西柳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:早前,男子黄某与朋友去钓鱼,因为身处在高压线下,在钓鱼过程中不小心被电击倒地,抢救无效身亡。于是家属将柳江供电所告上了法院,要求赔偿63万元。
家属认为:事故发生地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,通往河边的小路草木茂盛,严重遮挡了行人观察高压线的视线,柳江供电公司作为经营者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供电公司则认为,黄某是否因触碰高压线身亡未经公安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;而且柳江供电公司只是电力运营企业并非电力 管理部门,没义务设立安全警示牌。此外,该地点高压电线线高符合相关规定,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,手持3米多长的鱼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,其行为本身违反规定,存在重大过错,后果应由黄某自己承担。
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,柳江供电公司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。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对自身的死亡也负有责任,因此柳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向黄某家属赔偿37万余元。( 雷亚平)